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公司日前接到南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因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京二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向南京市商业银行江南大厦支行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应于2004年9月18日到期),该行为了贷款的安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诉前保全。至今公司未收到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文件。公司将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6月23日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城内支行
    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因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城内支行签订了两笔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到期日分别为2004年7月9日、2004年9月29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原告为了上述贷款的安全于2004年6月23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提前偿还上述贷款本金2800万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
    3.案件目前进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做出如下裁定:冻结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诉讼事项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三、本公司就2004年中期业绩进行了初步测算,因受国际市场及德隆危机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收入下降幅度较大,同时主要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上升速度较快,受以上原因的共同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将比去年同期下降50%以上,具体数据将于2004年中期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