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6月3日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
    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起因及诉讼请求:因本公司与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36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2003年6月9日至2004年6月9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原告为了该笔贷款的安全于2004年6月3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3600万元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3.案件目前进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3日做出如下裁定:冻结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法院现已采取措施,查扣本公司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38%的股权,本公司持有的苏州太湖企业有限公司92.55%的股权。
    二、本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
    合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6月3日
    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
    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起因及诉讼请求:因本公司与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签订了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两份,约定金额分别为9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到期日分别为2004年8月9日、2004年10月15日。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原告为了上述贷款的全于2004年6月3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1900万元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3.案件目前进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8日做出如下裁定:冻结被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法院现已采取措施,冻结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星特浩企业有限公司1500万元的股权,冻结本公司在华夏银行沈阳分行中山广场支行帐户。
    由于本公司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被查扣,部分银行帐号被冻结,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安体富先生2004年6月18日给董事长及董事会致函中称“因任独立董事时间已届满,自4月18日起不再担任合金投资独立董事职务,并且即日起不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公司对安体富先生在任职期间的辛勤工作和对公司的贡献表示感谢。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