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十六次董事会于2002 年6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9人,委托出席1人,3 名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由刘铁杲董事长主持。经研究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自查报告》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上 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证监发[2002]32号),公司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对照《通知》的要求逐一进行了自查,并形成了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对 该自查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该自查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在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方面的情况,并同意将该报告按要求对外报送有关部门。
    二、审议通过《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公司拟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分别 负责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预选、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检查以及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等工作。
    本议案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事宜。
    三、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作对应修改、补充(详见附件1),该项议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审议通过《变更总会计师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原因,张兴华先生辞去公司总会计师职务,现由总经理赵炜邑先生 提名,聘请孟昭峰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个人简历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28日
    附件1:
    修改内容:
    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第2项的(3)小项中的“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现修改为“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增加一段“股东大会选举、补选、增选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以累积投票 方式进行。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所应选举的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 将累积起来的所有投票权集中地投给一人,或分散地投给数人。
    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 修改为“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中国证券从业资 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根据要求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 修改为“董事会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 对公司即时净资产20%以内(包括20%)的投资拥有决策权。”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 修改为“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传真方式,并由董事会参会董事签字。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一条 修改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 个月结束后三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六个月结束后六 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 年度财务报告。”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三条中的“中期财务报告”修改为 “半年度报告”;“中期利润”修改为“半年度利润”。
    附件2:
    新任总会计师个人简历:
    孟昭峰,男,38岁,大学文化。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券从业资格注册 会计师。历任山西省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吉林省农村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农安分公 司、长春拖拉机厂农安分厂会计、会计科长;农安会计师事务所评估部主任;吉林 佳禾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多年从事财务管理、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 对上市公司运作具有丰富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