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次股东大会(2002年年会)于2003年3月4日在公司主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大会由副董事长王善元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人共35人,代表股份28308.41万股,占总股本46555.6万股的60.8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就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28308.4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会议以28308.4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会议以28308.4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会议以28308.4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2年度按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现税后利润为131,347,924.10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14,075,270.04元及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 6,567,396.21元后,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总额为110,705,257.8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59,706,190.89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0,411,448.74元。公司决定以2002年末总股本46,555.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0.8元(含税),共计37,244,480元,剩余利润转入2003年度。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蒋敏、祝传颂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次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