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以及安徽铜都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 )签订的《委托协议》,天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 即公司第十一次 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禾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2年3月14日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和2002年3月20 日三 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
    3、公司2002年3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三届十四次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和2002年3月21 日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三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增加2001 年度股东大会议 案的公告);
    4、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纪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及 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2年3月14日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和2002年3月20日三届十五次董 事会决议,公司于2002年3月16日、2002年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刊登了关于召开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增加 2001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 2002年4月18日, 公司在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8335.4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6%。会议由公司董事孟永范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均为2002年4月8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股 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董事会审议后决议将该临时提案交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02年3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五 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增加200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列明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出提案的公司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要求。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 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 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 敏 卢贤榕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