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高德柱,作为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声明如下:
    1、本人同意被提名为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本人简历和兼职情况分别在200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作公开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4、本人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 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做出独立判断,不会受到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历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5、本人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6、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并愿为本人履 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份,本人愿为本人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高德柱    声明地点: 北京市
    声明时间: 20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