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 以及安徽铜都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合") 签订的《委托协议》,天合律师出席了公司200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天合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1年6月4日三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2001年6月6日和6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三届 八次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以及关于延期召 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4、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纪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天合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 以公告。
    天合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及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1年6月4日三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于2001年6月6日和6月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和延期召开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1年7月27日,公司在安 徽铜都国际大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8307.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1%。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振超先生主持。
    天合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人,均为2001年6月29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 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 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提案的提出事宜
    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申请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关于200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的议案》;与会股东未提出新的 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天合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合律师认为,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 有效。
    
安徽天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蒋敏 祝传颂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