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七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05年8月5日以书面和传真的方式发出,2005年8 月15日上午在铜都国际大酒店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方国太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6人,实到出席监事6人(监事方国太先生、吴晓伟先生、胡声涛先生、徐汝福先生、汪模信先生、徐虎先生),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到会监事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2005年半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运营情况形成如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作。公司各项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通知、召开、表决等均符合法定程序,并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董事及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未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认真仔细地检查和审核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认为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所编制的定期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全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3、本报告期内,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本报告期内,公司无购买和出售资产情况。
    5、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三公”原则,并无内幕交易,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公司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更好地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规定,保证《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保护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补充和修改。(详细内容见附件1)。该议案须经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三、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0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0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对外披露的《2005年半年度报告正本及其年度报告摘要》。
    六、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重新预计2005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O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督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公司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更好地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规定,保证《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与相关规定的一致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保护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经公司研究决定,拟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一]将原“第七条”后增加第八条,具体内容为:“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二名以上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的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监事。”
    [修改二]将原“第八条”经顺延后变为“第九条”,其后条款依次顺延。
    [修改三]将原第二十条(顺延后为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修改:“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修改四]将原第二十一条(顺延后为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二款,“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董事会秘书室,并由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及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修改五]将原第二十五条(顺延后为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