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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9 证券简称:G新钢钒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攀枝花道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05-15 打印

    道合股权字[2001]第004号

    致: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钢钒”)之委托,指派叶立森律 师、吉方瑜律师出席了新钢钒200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或有关的授权委 托书、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等文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新钢钒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新钢钒于2001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了会议议 题、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号码等。

    新钢钒分别于2001年4月19日和2001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延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延期至 2001年5月13日上午9时。经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没有变化,会议延期公 告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3日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南山宾馆召开, 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洪及鄙先生主持符 合新钢钒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名,其中,法人股东代表2名, 自 然人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5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新钢钒股份共计723697387 股, 占新钢钒总股本的70.72%。新钢钒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7 人亦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审查了出席会议的证券帐户、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 东全部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亦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的提案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作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新钢钒5 %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出了新的提案。本所律师审查新提案提出的时间、程序、内容及新钢钒 董事会对新提案的处理后认为,提出新提案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董事会将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行为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形式,以普通决议逐项通过了《公司2000年度董 事会报告》、《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报告》、《公司2000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01年 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2001年度投资方案》、《关于续聘安达信·华强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关于第二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提案》等议案,以特别 决议逐项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现行配股法规、 具备配股资格的议案》、 《公司 2001年度配股预案》、《公司关于2001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修改(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提案》等议案。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计票、监票程序真实,统计结果与股东投票相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新钢钒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所通过的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川攀枝花道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叶立森

    经办律师:吉方瑜

    200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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