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公司)持有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新钢钒”)国有法人股权事宜已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0年7月18日,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攀钢公司”) 与国家 开发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股权协议》,攀钢公司出资 54 .441147亿元,开发银行以转股债权31.5亿元相对应的资产作为出资, 信达公司以 其转股债权15.23亿元相对应的资产作为出资,并于2000年12月22 日组建成立本公 司。攀钢公司持有的683,000,145股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钒” )股份(占新钢钒股份总数的66.75%)作为攀钢公司投入本公司的资产一同进入本公 司。因此,股权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将成为新钢钒的第一大股东。
    二、此次国有法人股股权划转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产业[2000]1086 号文、财政部财企[2000]699号文和[2001]262号文批准,故本次股权变更属无偿划 转。
    三、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本次国有法人股股权划转后新 钢钒的控制权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且本公司准备长期持有新钢钒股票等情况,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1]57号文同意豁免本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新 钢钒66.75%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四、本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2日,注册资本101.171147亿 元,经营范围是:钢、铁、钒、钛、焦冶炼;钢压延加工;金属制品、机电设备、 船舶制造修理等。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法定代表人:洪及鄙。
    五、本公司(受让方)与攀钢公司(出让方)产权关系如下:攀钢公司是本公司第 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53.81%的股份。本公司另外二名股东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 持有本公司31.14%的股份)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本公司15.05%)的股份。
    六、本公司承诺:
    1、 本公司在本次受让后三年内不收购“新钢钒”流通股份且不自行出让本公 司持有的新钢钒股份;
    2、今后我公司、我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增持新钢钒股票, 将按照《证 券法》的规定以要约方式进行。
    3、自本公告刊登之日前六个月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 本公司关联法人 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新钢钒”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七、备查文件
    1、《债权转股权协议》及《债转股实施方案》;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产业[2000]1086号文;
    3、财政部财企[2000]699、[2001]262号文;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1]57号文;
    5、中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