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产业[2000]1086号文、财政部财企[2000]699 号 文和[2001]262号文批准,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持有的攀枝花 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钒”)国有法人股权划转由攀枝花钢铁有限责 任公司(简称钢铁公司)持有,根据有关法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0年7月18日,本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发银行)、 中国信达资产 管理公司(简称信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股权协议》,本公司出资54.441147亿元, 开发银行以转股债权31.5亿元相对应的资产作为出资,信达公司以其转股债权 15 .23亿元相对应的资产作为出资,并于2000年12月22日组建成立钢铁公司。 由于本 公司持有的“新钢钒”66.75 %的股份已作为本公司投入钢铁公司的资产一同进入 钢铁公司。因此,股权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不再直接持有“新钢钒”股份。
    二、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持有的683,000,145股新钢钒国有法人股之股东权利不存在任何所有 权上的瑕疵。本公司持有的683,000,145 股新钢钒国有法人股股份不存在被质押、 用于担保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2、自本公告刊登前六个月至本公司刊登之日,本公司以及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关联企业无买卖“新钢钒”已上市流通股份的行为。
    三、备查文件
    1《债权转股权协议》及《债转股实施方案》;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产业[2000〗1086号文;
    3、财政部财企[2000〗699、[2001〗262号文;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1〗57号文;
    5、中蓝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20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