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四川省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攀国税发[2004]112号),该文批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同意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目前,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33%,该项税收优惠将对本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