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7号文批准,于2003年1月22日发行总额为16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钢钒转债”,债券代码:125629),债券期限为5年,自2003年1月22日起,至2008年1月22日止。
    钢钒转债于2003年2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已于2003年7月22日开始转股。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6个月后至60个月期间内),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之前,若公司A股股票在连续40个交易日中至少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该30个交易日内生效转股价格的130%,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钢钒转债”。本公司新钢钒股票自2003年12月19日至2004年2月11日,已累计有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该30个交易日内生效转股价格(5.64元/股)的130%,即7.33元/股。本公司决定行使钢钒转债赎回权,对“赎回日”(即2004年4月6日)之前未转股的钢钒转债全部赎回。本公司已于2004年2月12日、16日和18日连续三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钢钒转债赎回事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果未转换的可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应当立即公告,并于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钢钒转债于2004年2月25日收盘时数量为29,122,000元。本公司已于2004年2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钢钒转债停止交易的公告》,自2004年3月4日起钢钒转债已停止了交易。
    2004年4月6日,本公司对未转股的钢钒转债进行全部赎回,公司已于2004年3月30日、4月1日和4月5日连续三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钢钒转债赎回的提示性公告》,自2004年4月6日起钢钒转债已停止转股,本公司按面值105%(含当期利息;含利息个人所得税20%(法人投资者除外),代扣金额为(105-100)×20%=1元)的价格赎回在“赎回日”之前未转股的全部钢钒转债,本公司的“钢钒转债”(证券代码:125629)于2004年4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被摘牌。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