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6年1月9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590号)。该批复对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权划转的有关问题的进行了批复,现将批复内容摘要如下:
    一、同意将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股份公司3036万股的股权分别划转给成都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高投)、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国资公司)和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资公司)。
    二、此次国有股权划转后,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仍为19356万股,其中成都高投、成都国资公司、四川国资公司分别持有2316万股、480万股、240万股,分别占总股本的11.97%、
    2.48%、1.24%,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特此公告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