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5月28日,本公司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招行高新支行)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网络)、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集团)、本公司、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发展)、深圳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投资)和陈健,以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一事进行了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聚友网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招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
    二、聚友集团、本公司、聚友发展、聚友投资和陈健对聚友网络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聚友网络追偿。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财产保全费110520元,共计220530元,由聚友网络、聚友集团、本公司、聚友发展、聚友投资和陈健在履行上述义务时直接将该款项支付给招行高新支行。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