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4月26日,本公司就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起诉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案一)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因另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起诉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本公司(以下简称案二)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两案一事进行了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9号和(2005)川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该两份判决书分别对上述两案进行了判决。
    一、针对案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借款本金2920万元以及2004年10月21日起以后的利息、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本案3份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分别计算一并给付;
    (二)本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本公司有权向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质物,即其在大连天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000万股的股权,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223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50708元,共计262945元。本公司和北京盈科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各承担65736. 25元。
    二、针对案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川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承担如下责任:
    (一)本公司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61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2350万元,诉前保全费15.0802万元,共计26.3152万元。其中本公司承担5.2632万元。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