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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倍特高新 项目:公司公告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005-07-09 打印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倍特高新

    股票代码: 000628

    收购人名称: 成都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软件孵化器D 区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软件孵化器D 区

    联系电话:028--85327999

    签署日期:二○○五年七月二日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以下简称《准则16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6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所持有、控制的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在获国资委批准和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进行。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收购人、本公司:指成都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被收购人、倍特高新:指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划出方: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省国资公司:指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市国资公司:指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指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名称:成都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软件孵化器D 区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成工商(高新)字5101091000255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63311088-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性质: 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建设、科技、经贸发展投资及符合国家政策的其它投资(不含金融投资);投资项目管理及咨询,资产管理及咨询,房地产开发及经营。

    经营期限: 永久

    税务登记证号码:510100633110883 号

    股东名称: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软件孵化器D 区

    联系人:祝庆

    电话: 028--85327999

    传真: 028--85327888

    二、收购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股权关系结构图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100%
                  成都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
        --------------------
        |100%    |100%   | 100%   |100%     |100%
    成都高     成都高  四川成都出  成都高新  成都现代
    新置业     新创新  口加工区国  西区开发  体育公园
    有限公     投资有  际贸易有限  建设有限  管理有限
    司         限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二)股东及关联方情况

    1、本公司股东

    本公司是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授予作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经营管理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所属的国有资产。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公司的唯一股东。

    2、主要关联方

    本公司下辖5 个全资子公司:

    (1) 成都高新置业有限公司:

    其主要经营范围是: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等。

    (2) 成都高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其主要经营范围是:科技孵化,创业投资、技术创新等。

    (3) 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其主要经营范围是:四川成都出口加工区及相关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和物业管理;负责区内仓储;销售建筑材料、钢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通讯器材等。

    (4) 成都高新西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其主要经营范围是:从事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的开发建设,土地开发、房地产综合开发、中小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经营、园林绿化工程承包、物业管理、工程监理、代办拆迁、投资咨询及管理等。

    (5) 成都现代体育公园管理有限公司

    其主要经营范围是:体育设施场馆的建设及经营管理业务、物业管理、园林绿化等。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合法经营情况

    收购人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的情形。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在本公司任职情况
    平兴     中国         成都                     无             董事长
    王晋成   中国         成都                     无       董事、总经理
    何良明   中国         成都                     无     董事、副总经理
    马红     中国         成都                     无               董事
    杨丹     中国         成都                     无           外部董事
    李世亮   中国         成都                     无           外部董事
    吴叔平   中国         上海                     无           外部董事
    杨钢     中国         成都                     无           副总经理
    周强     中国         成都                     无           副总经理
    苏静     中国         成都                     无           财务总监
    蒋平     中国         成都                     无         总经理助理

    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的情形。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收购人持股情况

    一、收购人持有、控制倍特高新股份情况

    (一)本次股权划转前,本公司未持有、控制倍特高新的任何股份。

    (二)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倍特高新国家股2316 万股,占倍特高新总股本的11.97%,为倍特高新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收购概况

    (一)2004 年8 月,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转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的批复》(川府函[2004]171 号),同意将原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持有的倍特高新国家股股权3036 万股分别划转给本公司、市国资公司和省国资公司持有。其中,本公司持有2316 万股,市国资公司持有480 万股,省国资公司持有240 万股。

    (二)《国家股权划转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市国资公司和省国资公司已与划出方签订《国家股权划转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划出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倍特高新国家股股权3036 万股分别划转给本公司、市国资公司和省国资公司持有。其中,本公司持有2316 万股,占倍特高新股本的11.97%;市国资公司持有480 万股,占倍特高新股本的2.48%;省国资公司持有240 万股占倍特高新股本的1.24%。本公司、市国资公司和省国资公司同意承继。

    (三)《国家股权划转协议》项下的股权划转事宜的生效条件是经国资委批准且中国证监会在异议期内无异议。

    (四)本次股权划转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权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三、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受限制情况

    收购人因本次股权划转而持有的倍特高新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三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摘要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股权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收购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成都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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