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于1997年3 月 28日、29日在成都市荣光宾馆会议室召开。九名董事出席了会议(马蓉生董事书 面委托周东兵董事出席会议,并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表决),占应到董事人数的81. 8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全体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1996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二、1996年年度报告;
    三、1996年度财务报告;
    四、1995年度和199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995年度本公司净利润41559529.78,提取10%法定公积金4155952.98元,提取 10%法定公益定4155952.98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3247623.82元;本公司 1996年度实现税后利润人民币49075543.67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4907554.37元, 提取10%法定公益金4907554.37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9260434.93元。 根据公 司199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1995年度暂不实施分红,未分配利润滚存至1996年度与 发行当年(即1996年度)可分配利润均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则本次可供股东分配 的利润总额为72508058.75元。董事会决议1996年度股利分配为:按1996 年末总股 本8065万股计算,向全体股本每10股派送红股8股,共计派送 64520000 股, 余下 7988058.75元利润转入下一年度分配。按10:2的比例向全体股东用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转出资本公积金16130000元,转增股本16130000股。以上预案需报送成都市 证管办批准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关于调整投资项目的议案;
    六、公司1997年度经营计划;
    七、关于增持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信托投资公司股份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向成都南星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参股的议案;
    九、召开1996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