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4年10月12日,本公司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和陈健,以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一事进行了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2005年1月10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成民初字第938号],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撤回对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陈健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减半收取55005元,财产保全费100510元由原告负担。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