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4年6月5日,本公司就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下称滨江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事起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托普集团)、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托普软件)和本公司,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一事进行了公告。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民事判决书(2004)川民初字第18号。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托普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滨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854.875603万元及其利息。
    二、如托普集团到期不偿还上述欠款,由托普软件在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本公司在1,541.9502412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托普软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三、案件受理费24.94万元,由滨江支行承担2.494万元,托普集团承担9.976万元,托普软件承担7.482万元,本公司承担4.988万元。
    本公司对上述判决持有异议,正积极准备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