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7月15日,本公司就担保合同纠纷一事起诉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托普软件),2004年7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受理了此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绍清
    被告: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托普软件)
    法定代表人:夏育新
    (二)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本案基于2003年3月24日本公司为托普软件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原安顺桥支行)(下称招行高新支行)的1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于2004年3月24日到期,招行高新支行因托普软件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川国力公证处(2004)川国公证执字第009号公证书,本公司被迫履行担保义务。(相关公告详见2004年6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依法向托普软件进行追偿,并向市中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判令托普软件支付本公司代为偿还的1000万元借款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市中院已下发《受理案件通知书》([2004]成民初字第756号)。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民事诉状》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