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三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6日上午9:00点在公司总部15楼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7名,共计代表股份3735.9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9356万股的 19.3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会议由曾绍清董事长主持,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3735.9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二、《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3735.9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三、《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3651.9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股数的97.95%;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8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股数的2.25%。
    四、《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股数3735.9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五、《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同意股数3735.9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同意股数3735.9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七、《关于提请更换公司董事的预案》
    同意股数3735.9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股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中豪律师事务所黄兴旺律师、邓世燕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