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中的第十项内容为“审议通过了公司拟以收回的明日大厦部分所有权作为出资,设立攀特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名)的预案”,预案中明确“攀特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出资各方的出资总额为18634.55万元”。
    2003年4月28日,经本公司与攀钢集团、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共同协商并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维持各方出资额不变的情况下,同意将“攀特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调整为18634.55万元,各方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不变,即出资各方均以对明日大厦的部分所有权共计18634.55万元作为出资,其中:本公司出资7283.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9.09%;攀钢集团出资8568.5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98%;招行成都分行出资2429.3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3.04%;明日集团出资35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9%。
    根据以上变更情况,特对200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内容第六项“审议公司以明日大厦部分所有权出资设立攀特大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名)的预案”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特此公告。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