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具有证券法律事务从业资格的张家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贵公司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2年10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02年11月27日召开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2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通知的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11月27日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倍特总部15楼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绍清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10人,所持(代理)股份3814.4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审议了公司《关于公司新增出资参与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预案》,有代表认为实施本预案将导致公司累计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后果,违反《公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存在法律障碍。经表决,同意票为0股,反对票216.36万股,弃权票3598.08万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0%,前述提案未获通过。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出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股东大会之用途,经办律师及本所同意依法公告。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家勇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