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张家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 席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意 见》″)及贵公司之《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2年4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02年6月28 日召开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02年4月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会 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通知的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8 日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倍特休闲广 场会议厅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曾绍清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19人,所持(代理)股份4068.12 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2%。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年度35000万元额度(含35000万元)以内 行使对外担保决策权的议案》等11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4068.12万股, 反对 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 前述提案获有效通过。
    2、审议了《决定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含独立董事)》的议案, 对前述提案所 提出的董事成员候选人经逐个表决,被提名董事均全部当选。其中:
    刘邦英候选董事的同意票为4010.52万股,反对票57.6万股,弃权票0股,同意 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98.58%。曾绍清、解冶、 吴正 德、马蓉生、阿丁、苏静、王勇、赵泽松等8名候选董事表决结果相同, 即同意票 为4068.12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 代理)表决权的100%。
    (附注:尽管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选举实行累计投票制度,鉴 于章程修改决议表决在董事选举议案表决之后,故公司本次董事选举仍依照修改前 的《公司章程》实行普通投票表决制度。同时,考虑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 足30%的股本结构、提名董事与应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等情况,本律师认为公司的做 法是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
    3、审议了《决定第四届监事会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选》的议案, 对前 述提案所提出的监事成员候选人经逐个表决,被提名监事均全部当选。
    岳玉兰、安民民两名监事候选人的表决结果相同,即同意票为4068.12 万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 股; 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100%。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 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股东大会之用途,经办律师及本所同意依法公告。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家勇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