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4年6月以来,本公司陆续就为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涉诉及进展情况进行了公告。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本公司:
    一、在1387.755217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二、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892元。
    鉴于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将对本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相关公告详见2004年6月5日、2004年12月11日、2005年8月13日、2006年3月8日和2007年3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