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受理情况: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本公司收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成铁中执字第184-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以下简称华夏武侯支行)
    被执行人: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安温泉)
    被执行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该案基于2005年6月29日本公司为雅安温泉在华夏武侯支行的52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相关公告详见2005年8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该笔借款于2006年6月25日到期后,上述三方当事人就其中的500万元借款展期至2007年1月25日签署了《展期协议》。四川省成都市公证处赋予该《展期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于该500万元借款到期后,雅安温泉无力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华夏武侯支行依法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的执行情况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成铁中执字第184-1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冻结本公司在成都倍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所有的500万元股权。
    四、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被迫履行担保责任,将对本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不利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证书
    (二)民事裁定书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