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具有证券律 师资格的张家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2000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并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之《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1年3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定于2001年6月15日 召开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01年3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会议 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通知的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6月15日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厦 11 楼会议厅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曾绍清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3845.16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87%。(总股份193560000)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3845.16万股,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或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2、审议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经表决,同意票3845.16万股,反 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或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3、审议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表决,同意票3845.16万股,反对 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或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4、审议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表决,同意票3821.16万股,反对 票0股,弃权票24万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或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38%;
    5、审议公司《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经表决, 同意票3845.16万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或授权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
    公告的会议议题第6项由于未列明其具体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第10条第2款规定,不作为会议议题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议案提出,没有讨论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版)》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股东大会之用途,本所及本律师同意依法公告。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家勇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