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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倍特高新 项目:公司公告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2006-05-20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5月22日复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和现场会议召开日不变。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沟通协商情况及调整方案

    2006年5月11日至5月19日,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高新”或“公司”)通过接听热线电话、接收电子邮件和传真、走访投资者和召开网上交流会等多种方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沟通。根据各方交流和协商的意见,经过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充分的反馈和沟通,并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现将方案调整结果公告如下:

    1、关于对价安排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调整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修订方案对向流通股股东进行定向转增的比例和数量进行了调整,由原方案的“倍特高新用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2股,转增股份总数为1,728万股。转增后公司流通股股本由8,640万股增加到10,368万股,总股本由19,356万股增加到21,084万股”,调整为:“倍特高新用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3股,转增股份总数为2,592万股。转增后公司流通股股本由8,640万股增加到11,232万股,总股本由19,356万股增加到21,948万股。”

    其他对价安排“倍特高新第一大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豁免公司对其1.1亿元的债务,同时向公司注入3,750万元现金,以此作为其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以及“除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35%支付给高投集团,以此作为其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均保持不变。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做承诺也不发生变化。

    2、综合对价水平的变化

    方案调整前,“定向转增的对价水平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1.02股,高投集团赠送现金和豁免债务的对价水平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2.48股。综合考虑上述两种对价安排,倍特高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水平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3.50股。此外,从权益增值角度考虑,股改实施后流通股股东享有的股东权益比股改前增长了53.22%,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方案调整后,“定向转增的对价水平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1.47股,高投集团赠送现金和豁免债务的对价水平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2.58股。综合考虑上述两种对价安排,倍特高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水平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4.05股。此外,从权益增值角度考虑,股改实施后流通股股东享有的股东权益比股改前增长了59.45%,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修订方案使得公司股改的综合对价水平由调整前每10股流通股获送3.50股变为调整后每10股流通股获送4.05股,增长了15.71%。

    3、主要财务指标和股本结构的变化

    方案调整前,“方案实施后本公司总股本由19,356万股增加到21,084万股,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由37,742.46万元增加到52,492.46万元,每股净资产由1.95元增加到2.49元,资本公积由20,014.88万元增加到33,036.88万元,每股资本公积由1.03元增加到1.57元。”根据调整前的方案,股改实施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9.17%,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0.83%,其中大股东高投集团持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4.93%。

    方案调整后,“方案实施后本公司总股本由19,356万股增加到21,948万股,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由37,742.46万元增加到52,492.46万元,每股净资产由1.95元增加到2.39元,资本公积由20,014.88万元增加到32,172.88万元,每股资本公积由1.03元增加到1.47元。” 根据调整后的方案,股改实施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1.18%,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8.82%,其中大股东高投集团持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3.95%。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方案调整的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沟通和协商、认真吸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障流通股股东利益。本人同意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上述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倍特高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广泛听取意见,有效沟通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方案调整体现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东利益平衡的原则。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障碍。公司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通过,并经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依法实施。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执行对价安排数量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5月20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全文);

    2、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摘要);

    3、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保荐意见书;

    4、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修订方案的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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