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5日召开,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0名,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与会董事经充分讨论,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同意与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定补充协议,将2002年9月24日签署的我公司受其委托管理其持有的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30%股权的《委托持股协议》中的托管期限(原定2003年9月24日到期),延长至我公司2003年度配股获得批准、并且配股所募集的资金全部到达我公司帐户之日。
    本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因公司独立董事钱亚群先生不幸去世,提名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吴建伟女士、时平生先生、葛志良先生表示同意提名。
    本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通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印先生简历
    印,男, 1956年10月出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税务师。曾任北京市税务局西城分局干部、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副经理、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现任北京中逸兴盛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印先生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于江苏省连云港市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印,作为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印韦华    2003年11月23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