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召开,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0名。与会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吴建伟女士、时平生先生、葛志良先生认为,公司的自查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就此作出的决议。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本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一)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一十条第八款修改为: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3、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4、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二)第五章第三节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