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 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就本公司 受让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法人股的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1、2000年11月10日本公司与远大(连云港)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 集团)、连云港兴农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公司)、 珠海生兴贸易发展有限 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分别受让其持有的如意集团法人股2475.9万股、 2378.7 万股、715.5万股,共计5570.1万股,占如意集团股份总数13500万股的41.26%,以清 偿上述三公司所欠本公司的到期未能归还之欠款。本次转让已得到中国证监会以证 监函[2001]2号文豁免了本公司多次公告和要约收购的义务。
    2、本次股权受让后,本公司总计持有如意集团41.26%的股份,成为如意集团第 一大股东,股权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3、本公司承诺本次受让的股份三年内不再转让,并不收购如意集团流通股股份。
    4、本公司持有85%股权的远大(连云港)海洋集团有限公司和拥有65 %合作权 益的珠海海湾大酒店系兴农公司仅有的两家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25%、75%,本公 司与海洋集团、兴农公司互为关联企业。
    5、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军,注册资本:1亿元,法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 平里西街3号三川大厦,主营业务为:从事国家规定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劳务输 出,承包各类国内外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境)外举办企业、从事对外展览业务,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6、本公司及公司关联企业在本公告日之前6个月内, 没有买卖或持有如意集团 的流通股。
    7、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之前6个月内, 没有买卖或 持有如意集团的流通股。
    8、本公司没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行使任何股东权利。
    9、备查文件:
    ①股权转让协议书;
    ②法律意见书;
    ③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中国远大集团公司要约收购如意集团股票义务的 函》。
    特此公告。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20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