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收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连立保字第003号"、"(2006)连立保字第004号"、"(2006)连立保字第005号"《民事裁定书》,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因与本公司及连云港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本公司及连云港富士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本公司及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于2006年1月10日分别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在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000万元、600万元、175万元(共计1775万元)予以保全。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如下:
    对本公司在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000万元、600万元、175万元(共计1775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万元,本公司持股占其注册资本的60%计4200万元,此次法院冻结的股权为4200万元中的1775万元。
    截止到本日,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本公司董事会将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