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11月22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李炳源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4551.65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1.86%。
    2.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无社会公众股股东
    (代理人)出席。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向宁波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贷款7000万元人民币事项。14551.65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本提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连云港四季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方乐。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