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5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1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或新建公司所属销售子公司投资700万元的议案。
    经研究,公司拟向新乡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8家销售子公司增资510万元,以符合河南省工商管理部门“关于经营汽车销售业务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的规定;公司拟在河南省洛阳市和漯河市新建一家销售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95万元,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资5万元。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