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将公司整车物流委托给重庆长安民生物流(集团)公司的事项发表意见。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料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我们详细审阅了上述资料,基于我们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同意公司将整车物流委托给重庆长安民生物流(集团)公司。此委托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1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业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2减少物流投资,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专业化水平。
    2、此次将整车物流委托给重庆长安民生物流(集团)公司,双方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除另有规定外,采取下列三种价格之一计算:
    (1)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
    (2)行业之可比市场价格(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
    (3)推定价格(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和无可比之当地市场价格)。
    推定价格指合理的成本费用(包括应缴纳的税项)加上合理之利润构成的价格。
    我们认为,上述定价方法是公平、合理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生产经营也无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郭孔辉、文宗瑜、高志凯    200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