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财政部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99-2000年《会计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2002年9月,公司收到财政部下达的《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公司对不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同时处以罚款10万元。公司董事会对此非常重视,进一步落实了整改进展情况。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检查涉及问题予以公告。
    1、财政部检查认为:公司1999年和2000年销售给长安集团分子公司的期末未实现销售的存货(其中99年39492万元、2000年78910万元)不应确认为收入。
    上述金额分别占公司99年、2000年销售额的7%和11.6%。
    2、财政部检查认为公司2000年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未经董事会作出专门决议,导致公司2000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2465万元。
    3、财政部检查认为公司未将在2000年度报告披露前达成的债务重组损失150万元作为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作为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4、财政部检查认为公司2000年度由于存货核算不及时、不规范,造成会计报表同时虚计存货和应付账款12808万元。
    5、财政部检查认为公司2000年11月因货款纠纷起诉中国燕兴东北公司,涉及金额1004万元,公司未在2000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上述问题,公司自2001年开始,已经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始进行规范化运作的整改。本次针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董事会进一步落实了整改进展情况,大部分问题已整改完毕,全部整改工作预计在2002年三季度末结束,整改情况已报告财政部。
    特予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