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3月3日就召开公司1997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并向境内公众发行股票等事宜通过了下列决议:
    1、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国家证券主管机关申请在1997年度向境内公众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12000万股,具体发行数额以国家证券主管机关实际批准的数额为准;
    2、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向境内公众发行A股及上市的一切有关事宜,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A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事宜(包括公司职工股的设置)作出适当的处置。
    3、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A股发行及上市的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经下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本次A股发行完毕后公司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实施。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