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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 项目:公司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7-01-2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㈠召开时间:2007年1月26日上午10:00

    ㈡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长安科技大楼多媒体会议室

    ㈢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㈣召集人:董事会

    ㈤主持人:董事、总经理张宝林

    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94,754,792股,占总股本的55.20%。其中,内资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738,255,200股,外资股(B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56,499,592股。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⒈关于续聘公司审计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88,327,857股(其中内资股738,255,200股,外资股150,072,657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99.28%;反对股份0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0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6,426,935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6,426,935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72%。

    ⒉关于授权河北长安和南京长安加入公司《汽车金融服务网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888,327,857股(其中内资股738,255,200股,外资股150,072,657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99.28%;反对股份0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0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6,426,935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6,426,935股),占出席大会股份总数的0.7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志刚出席了本次大会,认为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⒈股东大会决议

    ⒉法律意见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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