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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 项目:公司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6-04-15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于2006 年4 月13 日在公司多媒体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06 年4 月3 日通过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4 人,实到董事13 人,授权董事0 人,列席会议13 人,董事郭学武先生因故未出席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2005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2005 年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200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2005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2005 年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2005 年度净利润为236,750,289 元(国际会计准则调整后为199,309 千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920,803,018 元,可供分配的利润2,157,553,307 元,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26,902,294 元,计提法定公益金23,711,851 元,合并长安铃木和长安福特提取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15,380,000 元、提取储备基金40,800,000 元、提取企业发展基金11,220,000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39,539,162 元,减去2005 年度应付普通股股利518,671,744 元,末分配利润1,520,867,418 元(国际会计准则调整后为1,424,739 千元)。

    公司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6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7,250,952 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根据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和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提名,现推选尹家绪、徐留平、张宝林、邓腾江、王廷伟、邓智尤、王重生、邹文超、马军、崔云江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时,公司将继续提名郭孔辉、夏冬林、高志凯、文宗瑜、刘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附:候选人简历

    尹家绪先生,董事长。1956 年生,研究生毕业,工程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渝州齿轮厂厂长、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西南兵工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长安集团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兼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中国南方工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长安集团董事长。

    徐留平先生,副董事长。1964 年生,博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计划部副主任、汽车部主任、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南方工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高级副总裁,长安集团党委书记、总裁。

    张宝林先生,董事、总经理。1962 年生,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西南兵工局团委副书记、书记,重庆长风机器厂党委书记,成都万友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长安集团董事、副总裁,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邓腾江先生,董事。1956 年生,研究生毕业,教授,曾任重庆工学院系主任、副院长,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北方财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西南兵工局副局长,建设工业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主任。现任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中国南方工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王廷伟先生,董事。1971 年生,博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行政管理局财务处副处长,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资产处处长、副主任,现任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主任,中国南方工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南方工业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

    邓智尤先生,1963 年生,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曾任重庆青山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车间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总经理,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经济运营部主任、西南地区部主任,现任中国南方工业集团公司汽车部主任,中国南方工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

    王重生先生,董事。1958 年生,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曾任长安机器厂团委书记,5023 厂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汽车局营销处处长,长安集团总经办主任。现任长安集团副总裁、党委副书记。

    邹文超先生,1963 年出生,研究生毕业,高级工程师,曾任江陵机器厂22 车间副主任、第二科研所副所长,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汽车局规划处副处长,长安公司综合计划处处长,计划部副部长,总经理助理,现任长安公司副总裁、长安福特执行副总裁。

    马军先生,董事。1959 年生,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长安机器厂基础技术处副处长,长安集团基础技术二处、标准化情报处处长,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助理、办公室主任兼信息中心常务副主任、主任,现任长安集团副总裁。

    崔云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1963 年生,研究生毕业,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长安机器厂财务处副处长,长安铃木公司财务课课长,公司证券处处长。

    郭孔辉先生,独立董事。 1935 年生,曾任长春汽车研究所总工程师、吉林工业大学副校长。现任吉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名誉院长,吉林大学汽车动态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夏冬林先生,独立董事。1961 年生,博士,注册会计师,曾任江西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主任。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志凯先生,独立董事。1962 年生,耶鲁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公司秘书、总法律顾问,亚洲协会国际理事,曾任香港电讯盈科有限公司中国地区执行董事、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副总裁,香港证券与期货监察委员会中国事务顾问、中财国企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文宗瑜先生,独立董事。1963 年生,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先后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企资产优化配置研究中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工作并任职,现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室主任,主要从事国资管理及国有资本预算、国企改制及现代产权制度、公司治理及现代公司运营、资本运营及并购、集团公司财务风险控制等领域的研究,已出版著作12 部,发表文章300 余篇,出版与发表的研究成果近600 万字。于2001 年10 月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刘伟先生,独立董事。1964 年生,博士,曾任重庆大学讲师、系主任助理、副所长,副教授。现任重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战略管理、技术创新及管理研究。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届董事会换届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候选人具备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将第四届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 年3月1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新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查阅http://www.cninfo.com.cn。。

    对于本次章程修订涉及增加和修改《章程指引》必备内容的情况,作如下特别提示:

    ⒈删除《章程指引》第28 条(公司章程第27 条)第一款。

    ⒉《章程指引》第41 条(公司章程第40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⒊《章程指引》第55 条(公司章程第54 条)第(一)项修改为“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⒋删除《章程指引》第56 条(公司章程第55 条)第二款的第一句“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因公司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⒌删除《章程指引》第67 条(公司章程第66 条)第二款中有关监事会副主席的内容。

    ⒍《章程指引》第73 条(公司章程第72 条)规定的“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修改为“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⒎《章程指引》第75 条(公司章程第74 条)第二款修改为“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⒏《章程指引》第77 条(公司章程第76 条)第(二)项修改为“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⒐删除《章程指引》第82 条(公司章程第81 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⒑删除《章程指引》第83 条(公司章程第82 条)的第一句“除累积投票制外”。

    ⒒《章程指引》第95 条(公司章程第94 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修改为“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

    ⒓《章程指引》第103 条(公司章程第102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⒔《章程指引》第104 条(公司章程第103 条)修改为“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⒕《章程指引》第106 条(公司章程第105 条)后增加一句“董事会成员中包括5名独立董事”。

    ⒖《章程指引》第118 条(公司章程第117 条)第一款拆分为两款,在“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及“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后分别增加一句“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⒗《章程指引》第119 条(公司章程第118 条)规定的“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修改为“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⒘《章程指引》第122 条(公司章程第121 条)第一款修改为“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在其后增加一句“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⒙《章程指引》第123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公司章程第123 条,内容为: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⒚删除《章程指引》第143 条(公司章程第143 条)第一款中有关监事会副主席的内容;第二款修改为“监事会中包括4 名股东代表和3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⒛《章程指引》第145 条(公司章程第145 条)第一款拆分为两款,第一款为“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第二款为“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原第二款修改为“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1.《章程指引》第147 条(公司章程第147 条)第一款修改为“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2.删除《章程指引》第152 条(公司章程第153 条)第四款规定的“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23.《章程指引》第153 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公司章程第155 条,内容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并增加规定内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利派发相关事宜。

    24.删除《章程指引》第154 条,因该条与《章程指引》第94 条(公司章程第93条)重复。

    25.删除《章程指引》第178 条(公司章程第179 条)第(一)项,因为公司系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指引》第178 条(公司章程第179 条)第(五)项修改为“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6.删除《章程指引》第179 条。

    27.《章程指引》第180 条(公司章程第180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28.《章程指引》第192 条(公司章程第192 条)中增加关于“对外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的释义,作为第(四)项和第(五)项。

    八、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 年3 月1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的通知》的要求,董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请查阅http://www.cninfo.com.cn。

    九、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国证监会2006 年3 月1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的通知》的要求,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请查阅http://www.cninfo.com.cn。

    十、关于公司2006 年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请查阅《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该事项构成公司与长安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董事尹家绪、徐留平、邓腾江、王廷伟、王重生、马军按照《上市规则》10.2.1 的规定构成了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十一、关于增资长安福特8,750 万美元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请查阅《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十二、关于召开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1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 年4 月15 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郭孔辉,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郭孔辉

    2006年4 月15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夏冬林,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夏冬林

    2006年4 月15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高志凯,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高志凯

    2006年4 月15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文宗瑜,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文宗瑜

    2006年4 月15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刘伟,作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刘伟

    2006年4 月15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郭孔辉为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 月15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夏冬林为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 月15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高志凯为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5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文宗瑜为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5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刘伟为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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