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2年11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国家股转让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国资公司”)与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于2002年10月22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延边国资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国有股7116.2万股中的3,8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26%)转让给金诚公司,每股转让价格5.10元,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93,800,000.00元。国家财政部日前以财企[2002]482号文批复同意该转让事项。本次转让登记过户手续完成后,金诚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金诚公司收购以上股权的资金为该公司自有资金。
    金诚公司目前尚无改变本公司的主营业务或对本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方面的计划。
    本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进一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