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9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份108,545,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3,366.46万股的46.4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先生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㈠ 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有效表决票108,545,450股,同意108,545,45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㈡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108,545,450股,同意108,545,45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㈢ 审议通过了变更募股资金用途方案
    有效表决票108,545,450股,同意108,545,45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㈣ 审议通过了年薪制实施方案
    有效表决票108,545,450股,同意108,545,45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
    以上四项方案详细内容请见2002年8月10日《证券时报》。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刘志忠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