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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G敖东 项目:公司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02-08-10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证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公司信访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商业机密以及其他可不予披露的信息例外);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三)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执行。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在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是公司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章 信息提供及披露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应该按如下规定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有关信息: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的事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遇到或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其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由本制度第五章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发。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 董事长;

    (二) 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 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四) 董事会秘书;

    (五)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

    授权时。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监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六节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经五节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签发。

    以上第三、四项内容,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认为必要时须请示董事长,在征得其同意后予以签发。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二十条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时,应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监督实施。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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