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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项目:公司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7-06-2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年6月20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7]19号)。内容如下:

    证监会依法对吉林敖东和延边公路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吉林敖东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投”)所持延边公路18.83%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就收购中的债权债务以及股权转让的各项权利义务安排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根据《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实施上述股权转让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依法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因此,《四方协议》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吉林敖东实施对延边公路的收购而与相关方达成的收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出面报告,并予公告”,吉林敖东应当在《四方协议》达成三日内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吉林敖东直至2006年6月22日才作出《关于增持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违反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根据上述,吉林敖东未及时充分披露《四方协议》和进行有关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违法行为。由于董事长李秀林参与了《四方协议》的订立,吉林敖东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李秀林。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如下:

    一、责令吉林敖东改正虚假陈述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吉林敖东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长李秀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公司董事会将正确对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意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各项工作。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本公司的信息以本公司公告内容为准,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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