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05年6月23日为股份公司出具了天银股字[2005]第028号《法律意见书》。根据股份公司的要求,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实业)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在获得流通权后分步上市流通等有关事宜做出了承诺。根据与股份公司流通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金诚实业于2005年7月7日、2005年7月15日分别对其承诺进行了修改,延长了其所持股份公司股份的禁售期限,补充了减持股份公司股份的条件,增加了增持股份公司股份的计划等。
    本所律师认为,金诚实业的承诺及修改系其单方法律行为,符合《通知》、《业务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股份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六份。
    
天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朱玉栓 颜克兵
    负责人:朱玉栓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