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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G敖东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2005-06-24 打印

    天银股字[2005]第028号

    致: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第二批试点有关问题通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保荐机构在保荐意见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本所已对保荐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再次审阅并予以确认。

    5.本所仅就与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6.本所已得到股份公司保证,即股份公司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1.股份公司原名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3年3月2日以吉改股批(1993)31号文件批准,由延边敖东集团公司、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吉林轻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份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股份公司更名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现时持有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200001030009;住所为敦化市胜利南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为李秀林;经营范围为种植养殖、商业(国家专项控制、专营除外),机械修理、仓储,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口商品除外)进口,医药工业、医药商业、医药科研与开发(凭相关批准文件开展经营活动)。股份公司业经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度检验通过。

    2.股份公司股本结构及其历次变动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5,800万股,其中国家股2,45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42.24%,法人股股1,59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27.41%,内部职工股1,76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30.35%。

    (2)中国证监会1996年9月25日以证监发[1996]240号《关于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7,160万股,其中国家股2,45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34.22%,法人股1,59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22.21%,内部职工股1,32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18.44%,社会公众股1,80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25.13%。

    (3)股份公司1997年5月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2股。本次送股后,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增至8,592万股,其中国家股2,940万股,法人股1,908万股,内部职工股1,584万股,社会公众股2,160万股。

    (4)股份公司1997年9月1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7年度中期股本转增方案,决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转增股本完成后,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增至12,888万股,其中国家股4,410万股,法人股2,862万股,内部职工股2,376万股,社会公众股3,240万股。

    (5)中国证监会1998年1月9日以证监上字[1998]9号《关于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批准股份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3股,国有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法人股股东可将其全部配股权向社会公众股股东转让。本次配股完成后,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增至15,036万股,其中国家股4,760万股,法人股2,862万股,转配股862万股,内部职工股2,772万股,社会公众股3,780万股。

    (6)股份公司1998年4月11日召开199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7年度利润分配和送股方案,决定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3股红股,送股完成后,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增至19,546.8万股,其中国家股6,188万股,法人股3,720.6万股,转配股1,120.6万股,内部职工股3,603.6万股,社会公众股4,914万股。

    (7)1999年10月8日,股份公司3,603.6万股内部职工股上市流通后,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19,546.8万股,其中国家股6,188万股,法人股3,720.6万股,转配股1,120.6万股,社会公众股8,517.6万股。

    (8)中国证监会2000年7月31日以证监公司字[2000]115号《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批准股份公司共向股东配售3,819.66万股普通股,配股完成后,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增至23,366.46万股,其中国家股7,116.2万股,法人股3,720.6万股,转配股1,456.78万股,社会公众股1,1072.88万股。

    (9)2001年4月5日股份公司1,456.78万股转配股上市流通后,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23,366.46万股,其中国家股7,116.2万股,法人股3,720.6万股,社会公众股12,529.66万股。

    (10)财政部2002年2月10日以财企[2002]45号《财政部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股份公司7,116.2万股国家股划转给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持有。

    (11)财政部2002年11月11日以财企[2002]482号《财政部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将持有股份公司7,116.2万股国家股中的3,800万股转让给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性质为法人股。

    (12)股份公司2004年4月12日召开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股本完成后,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增至35,049.69万股,其中国家股4,974.3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14.19%,法人股11,280.9万股,占股份总额的32.19%,社会公众股18,794.49万股,占股份总额的53.62%。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历次股本变动均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

    3.股份公司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公司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4.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规范经营,最近三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份公司目前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形;股份公司也不存在下述情形:(1)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3)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4)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具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主体资格及持股情况

    (一)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延边永正经贸有限公司。

    1.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时持有敦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224031001568,法定代表人:刘增秀,住所:敦化市翰章北大街21号,注册资本:8,800万元,主要从事梅花鹿饲养、梅花鹿系列产品加工、药材种植、建筑材料、煤炭及制品、化工品批发、包装材料、玻璃制品、塑料制品、铝塑包装制品等业务。

    2.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

    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现时持有敦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224001001141,法定代表法人:朴长松,住所:延吉市解放路94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出售、拍卖、兼并、改组等业务。

    3.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现时持有延边州总工会颁发的工法证字第070400194号《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郭丽,办公地址:敦化市敖东南大街88号。

    4.延边永正经贸有限公司

    延边永正经贸有限公司现时持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224002000178,法定代表人:周永祥,住所为延吉市河南街光华路95号,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从事建筑材料、机械电子设备(不含轿车)、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化工、百货等业务。

    股份公司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中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工会法人,其他三家非流通股股东均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二)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非流通股股东的说明,截至2005年6月17日,股份公司四家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公司非流通股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性质
                                              (万股)     (%)
    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7,349.70      20.97     法人股
    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                    4,974.30      14.19     国家股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3,638.70      10.38     法人股
    延边永正经贸有限公司                        292.50       0.84     法人股
    非流通股合计                             16,255.20      46.38   非流通股

    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份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公司7,349.70万股股份中的1,65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4.71%)股份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敦化市支行外,上述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使其股东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质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敦化市支行业已出具同意函,同意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质押的1,650万股股份参与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质押不影响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三)非流通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持有及买卖股份公司流通股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5年6月23日为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信息表》,截至2005年6月20日,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不持有股份公司流通股。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在2005年6月20日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股份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修刚先生在2005年6月20日前的六个月内曾买卖10,900股股份公司流通股,并在2005年5月9日前全部卖出。

    此外,股份公司监事徐春凤女士在2005年6月20日前的六个月内曾买卖2,800股股份公司流通股,并已于2005年6月10日前全部卖出。股份公司对其买卖上述2,800股流通股股票获得的收益已按照相关规定收归公司所有。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监事购买的股份公司流通股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锁定;股份公司对其监事买卖公司流通股获得的收益已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未因此遭受利益损失。股份公司监事买卖公司流通股股票的行为对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授权和批准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要内容为:

    1.股份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按照1:0.6074的缩股比例进行缩股,从而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缩股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转换为流通股,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进行流通。同时,为更好地保障流通股股东权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07元,非流通股股东将其应得股利全部支付给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因此得到现金补偿为每10股派0.93元,现金所得总计为每10股2元(含税)。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分步上市。

    2.公司因缩股减少注册资本。实施缩股前,非流通股股东持有16,255.20万股公司股份,按照1:0.6074的缩股比例缩减为9,873.4085万股后,公司总股本变为28,667.898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35,049.69万元变为28,667.8985万元,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

    (二)非流通股股东对获得流通权股份分步上市的承诺

    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东为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上述股东已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禁售期满后,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2.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承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禁售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承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禁售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4.延边永正经贸有限公司承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授权和批准

    1.股份公司四家非流通股股东已签署协议,一致同意参加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并已分别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按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进行股权处置,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

    2.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修刚先生业已同意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3.股份公司国家股股东延边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参加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业已获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延州财办[2005]12号文批准;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6月18日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缩股的请示》。

    4.根据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份公司因缩股减少注册资本,需要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及其提供的材料,截止2005年6月22日,公司的主要债务为银行借款,股份公司就本次股改革方案及因缩股减少注册资本事宜,6月22日股份公司向债务清单中载明的四家债权人银行发出了通知,2005年6月23日股份公司收到上述银行债权人出具的确认函,对股份公司在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缩股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均无异议,对债务承担及履行方案均无异议。上述债务金额为40,800万元,占债务清单中负债总额的94.74%。

    对于尚未取得确认函的其余5%的债权,股份公司承诺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日起90日内,若债权人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因向股份公司要求提前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股份公司将予以及时偿还或提供担保。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主要债权人已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因缩股减少注册资本事宜,股份公司对债务清偿安排的承诺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方式获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兼顾了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股份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已获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符合《通知》、《第二批试点有关问题通知》、《业务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在目前阶段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股份公司国家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股份变动的合规性尚需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

    四、股份公司对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拟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份公司在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上为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方案须经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2.独立董事就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实施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操作程序,充分征集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事项的意见;

    3.为敦促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股份公司将在指定媒体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催示公告;

    4.股份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5.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就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分步上市流通做出了承诺。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对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及相关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公司流通股有关事宜的安排

    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材料,截至2005年6月17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持有股份公司12,136,933股流通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3.46%;同时股份公司持有广发证券54,274.0414万股法人股,占广发证券股份总额的27.14%。股份公司与广发证券存在相互持股的情形。

    针对上述情况,广发证券就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宜承诺:(1)自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决议公布之日起至股份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广发证券不参与股份公司上市股票的交易;(2)广发证券持有的12,136,933股股份公司流通股,不参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议案的表决;(3)若股份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议案获得股东

    大会通过,从股份公司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年内,广发证券不减持所持有的12,136,933股股份公司流通股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广发证券的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护股份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安排及承诺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通知》、《第二批试点有关问题通知》、《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股份公司国家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公司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尚须履行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等程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股份变动的合规性尚需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六份。

    

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朱玉栓: 颜克兵: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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