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期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
    2、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
    3、上述起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纠纷。
    4、诉讼请求:
    (1)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违约利息(自2003年11月23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03年12月22日止为189000元人民币);
    (2)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应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5万元及按保全到财产价值的1%和实际追收到款物价值2%的律师服务费;
    (3)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1、判决理由
    (1)原告与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原告与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商业汇票额度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
    (2)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出的商业汇票的背书人,该票据背书连续,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持票人依法可以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应对汇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判决结果:
    (1)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金额3000万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自2003年11月23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付)。
    (2)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赔偿律师费480000元。
    (3)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案件受理费161705元,诉讼保全费165520元,均由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后期的影响
    以上判决生效后,预计该事项会增加公司的诉讼费用开支,对公司业绩有一定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事态发展如实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