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1、公司于2003年10月28日接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岳中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中涉及公司部分如下:
    在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我公司作为其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公司查证,本公司于2002年7月31日为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贷款共计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贷款方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拖欠本息未还,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于2003年8月15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03132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接本民事判决书后,本公司将于近期向湖南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公司于2003年10月28日接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岳中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中涉及公司部分如下:
    在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我公司作为其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公司查证,本公司于2003年7月9日为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贷款共计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贷款方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拖欠本息未还,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120879.57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接本民事判决书后,本公司将于近期向湖南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