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0年12月11日接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岳中经初字第 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中涉及公司部分如下:
    在岳阳市瓷厂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我公司作为其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此重大事项披露于2000年12月13日的《证券时报》上,本公司于近期向湖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8月6日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湘法经一终 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涉及本公司的部分内容如下:
    鉴于岳阳瓷厂目前尚无偿还能力,由担保人岳阳恒立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我公 司国有股股权代表)赔偿十万元给工行岳阳市解放路支行,限于2001年8月15日前付 清。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