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4年9月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发布了关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纠纷的诉讼公告。
    2006年9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发布了清欠公告,在此公告中告之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2661号恢字1号,法院裁定成功集团所持有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股权,折价人民币1982.28万元(1.6519元/股)抵偿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以偿还岳阳恒立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的部分债务(岳阳恒立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3000万本金及利息)。
    2007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2661号恢字1号,现将裁定内容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
    被执行人: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
    起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诉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纠纷。截止目前,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的欠款为人民币1017.72万元,欠息622.67万元。
    裁定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壹仟万元整。
    以上判决生效后,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一定影响,本公司将根据事态发展如实进行信息披露。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3月27日